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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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06:33
法律分析:第三人不是共同诉讼人。两者有以下区别:
1、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
2、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在原告起诉或被告应诉时一同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有权提起诉讼,也有权不起诉,放弃权利,或者在本诉终结后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