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在学校弄断了脚,学校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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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3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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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03:57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不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须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03:58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您弟弟未满10周岁的,那么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脚弄断了,那么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需要承担责任。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您弟弟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现在您们要求学校承担责任,需要有证据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例如收集证据证明学校疏于管理,老师疏于管教等。不管是上述那种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老师是不需要承担责任,都是由学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