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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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16:09
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详细规定了境外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首先,纳入登记范围的境外企业包括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且在我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企业,但不包括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子公司和非法人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强调,境外企业的产权登记中,涉及到的金额登记需要同时以外币和人民币填写,折算汇率则以相关经济行为发生时的中间汇率为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企业级次的划分,境外企业的级别依据其在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产权层级确定,一级为国家出资企业,二级为直接持股的境外企业,以此类推,便于管理与追踪。
对于因重组、上市、转让或经营管理需要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产权登记系统要求在企业基础信息中注明“注册目的”和“存续时限”,以便于了解其设立背景和期限。
特殊情况下的个人或以个人名义设立的公司代持股的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系统要求标注“持股人名称”和“实际出资人”,以揭示真正的所有权关系。
最后,境外企业(不包括参股企业)在境内的投资设立的企业,其登记管理则参照境内企业的规定进行,确保了统一的管理标准。
2012年7月24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该《工作指引》分总则、产权登记管理程序、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管理、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和数据分析、产权登记管理监督检查、附则7章33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