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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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01:37
为了更好地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指引,依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
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工具是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系统(简称产权登记系统)。企业进行产权登记时,需严格遵循《暂行办法》和本指引的规定,并按照系统提供的操作指南进行操作。
“授权管理”指的是政府授权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或进行产权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的情况,这是《暂行办法》第二条的定义。
在产权登记系统中,各类出资人被分类如下:
《暂行办法》第五条中提到的“短期内(一年内)出售的其他股权”,指的是企业出于短期盈利目的,按会计准则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股权。
2012年7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该《工作指引》分总则、产权登记管理程序、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管理、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和数据分析、产权登记管理监督检查、附则7章33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