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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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2:36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2008年9月18日正式实施,第四章对劳务派遣做出了特别规定。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如果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所禁止的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况。第二十九条强调用工单位应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明确禁止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或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则指出,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劳务派遣市场,保护劳动者权益,确保劳务派遣活动符合法律要求。通过禁止用人单位所属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确保劳务派遣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时,强调了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要求其必须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招用,旨在避免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此外,经济补偿和违反规定时的法律责任明确,确保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同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处罚,维*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人力资源派遣又称人才租赁,劳动合同法称劳务派遣(ServiceDispatching),是人力资源外包的一种,为当今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即企业将人力资源管理中非核心部分的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人才服务专业机构管(办)理,但托管人员仍隶属于委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