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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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9 13:19
第十六条 征兵*审查工作采取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事处)、县(市、区)*审查的办法,实行责任制。负责政审的干部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七条 *审查工作要按照*、总参谋部、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条件的规定》及上级有关要求,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审查;对预定的新兵要进行复审,禁止将*上有问题的青年征集入伍。
第十八条 应征新兵的确定,应当由县(市、区)征兵领导小组负责人、征兵办公室主任、体检组长、政审组长、基层单位领导、武装部干部以及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集体审定。
第十九条 审批确定应征入伍的新兵,应对政审、体检全部合格的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批准党团员和先进个人、文化程度较高、身材高大和体格健壮、有专业特长、经过民兵训练等具备较好条件的公民入伍。非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要严格按征兵命令执行。
第二十条 对批准入伍的新兵,应由基层单位张榜公布,并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发给《入伍通知书》,并办理入伍手续。必要时,省、设区的市征兵办公室也可以办理入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