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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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9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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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1 19:09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须在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送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发《规划条件通知书》,作为出让合同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签订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需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证。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过程中,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如建设内容或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规划条件,建设单位需重新进行项目核准或备案后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在不违反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乡规划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重新拟定规划条件,并进行公示,征求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按照重新确定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以竞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在变更规划条件已确定的容积率时,仅在特定情况下允许:一是因城乡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文物保护需要,二是因国家*调整导致原合同无法实施。出让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需遵守原规划条件,并持出让、转让合同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含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附图和附件,附图明确建设用地范围、代征用地范围和有关控制线的地形图,附件包括《规划条件通知书》等文件。建设单位需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