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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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9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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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5 12:4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以及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注重生态与景观相协调,彰显本地历史文化特色。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市级、区级分级管理,具体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资金投入。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第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规划确定的和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调整城市绿线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审批。第十二条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同等面积、同等性质就近补建,先补建,后调整、后占用,保证占补平衡。无法完成补建的,所缺面积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易地绿化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自然条件,编制符合本地特色的树种规划,保持植物群落多样性和合理性,注重使用乡土植物和市树市花。
园林绿化应当注重景观建设,充分运用艺术手段,通过种植树木花草、就势造景、建造亭台楼阁、布置园路小品等方式,营造独具地方特色、富有文化意境、贴近群众生活的多样性园林景观。第十四条 种植行道树应当选用高大浓荫的乡土树种。已种植的行道树不得随意更换。
确需更换行道树树种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和调整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路,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因抢险救灾、树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死亡需要更新外,不得移植、砍伐。第十五条 城市带状公园、街旁绿地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划建设区内的新建区域中,坑塘沟渠两侧带状绿地宽度不少于二十米;
(二)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两侧绿化带宽度不少于二十米;临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绿地不少于五十米,临铁路两侧防护绿地不少于三十米;
(三)在新区建设中,城市主干道与主干道交叉口,公园绿地不少于二千平方米;城市次干道与主干道、次干道交叉口,公园绿地不少于一千平方米。
旧城改造中城市带状公园、街旁绿地设置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