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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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7:15
(1992年10月30日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军队房地产开发管理,提升综合效益,服务于国家经济和国防建设,依据《中国人民*房地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涵盖土地开发、房屋设施开发,以及以经营为目的的房地产交换、合建,以及后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房屋设施交易。开办经济实体等行为也在管理范围内。
第三条 开发活动需在保障部队使用和军事机密的前提下进行,涉及的范围包括直接管理的房产、空余营区、城市规划开发地段等。
第四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全军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统一管理,各军区、军兵种等则在其所在单位后勤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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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于在开发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个人和企业,将按照《中国人民*纪律条令》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关部门的查处,按规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2年12月1日起实施,与旧规定冲突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是指中国人民*部队所有的房产。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或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