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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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9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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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5 08:49
湖北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对违规行为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交易将受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惩,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开发投资额1%到5%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也将遭受罚款,罚款金额同样为开发投资额的1%到5%。
第三十五条,对于未进*地产交易登记或瞒报、作假申报的行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将予以处罚,涉及不同情况的罚款比例为评估价格的1%至5%或月租金的十倍以下。
第三十六条,未付清土地出让金或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者,将被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出让金额5%至10%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转让房地产,将面临缴纳出让金和罚款,罚款金额为出让金额的5%至10%。
第三十八条,预售商品房时的违规行为,将由房产管理部门停止预售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比例为预售价格的1%至2%。
第三十九条,未按规定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将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包括停止业务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额度在一万至五万元之间。
第四十条,对未进*地产权属登记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责令补办手续并罚款,非法获取权属证书者将被收回证书或宣布作废,甚至赔偿他人损失。
第四十一条,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或贪污受贿,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分,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不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维权,逾期不执行的,将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