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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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9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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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灵活就业人员被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畴,是医疗保险全面覆盖的一个体现。近年来,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全面医疗保障,各地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政策有哪些
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年龄超过35周岁以上的以灵活就业形式就业的人员在2005年年底仍不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逾期不再受理。年龄小于35周岁灵活就业人员从2006年起再参加医疗保险,须先补缴2001年至参保时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这次政策的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改制企业职工的医保接续期限,即在解除劳动关系三个月内到医疗保险局办理接续手续,超过三个月的,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对年龄较大但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国企下岗职工,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照顾,即国企职工在参加医疗保险时,其本人在医疗保险制度施行前国有企业工作期间的法定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国企职工在2005年年底以前参保,一般只须先补缴2001年至参保时间的医疗保险费,就可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国企下岗职工的负担。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就是说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就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只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仍可以享受到和用人单位退休职工相同的报销待遇,有一个终身的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