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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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09:44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采血、供血、医疗用血规划与年度计划,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发公民无偿献血凭证。采供血机构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设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与医疗机构可申请设置,但其他单位与个人不得设置。采供血机构需持有执业许可证,方能开展相关业务。
采供血机构的职责包括:严格执行献血血液标准及采血、供血、储血技术规范,保证血液质量;负责医疗供血工作,确保医疗用血;宣传血液和献血知识;发放无偿献血凭证。同时,做好无偿献血资金管理,无偿献血资金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免费医疗用血者的费用、购置采供血设备,且需设专帐管理,收入与开支情况每年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医疗机构必须使用采供血机构提供的血液。在紧急抢救需要血液且无备用时,医疗机构在取得当地采供血机构同意后,可临时向符合条件的公民按技术规范采集适量血液。医疗机构需配合采供血机构做好血液管理工作,以确保输血安全。
《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经1996年4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公民献血与用血、机构与职责、奖励与处罚、附则5章2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月1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根据该《决定》,“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名称修改为“海南经济特区献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