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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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08:00
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公民献血与用血的相关事宜。首先,第八条明确指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量一次性无偿献血,或多次献血,但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四个月。
第九条则规定了参加无偿献血的流程,献血者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采供血机构登记、献血。献血者在完成献血后,根据规定可享受公假二天。
第十条进一步阐述了无偿献血者的用血优惠。无偿献血的公民在本省医疗用血时,可免费享用相当于本人献血总量三倍的血液。若献血总量超过一千毫升,则可终生无限量免费用血。此外,献血者的父母、配偶、子女也可享受相应的用血优惠。
第十一条规定了免费用血者的报销流程。免费享用医疗用血后,免费用血量内的费用可凭《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证》、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和医疗机构的用血收费单据等,在所献血的采供血机构核准报销。超出部分则需由献血者本人自行承担。
《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经1996年4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公民献血与用血、机构与职责、奖励与处罚、附则5章2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月1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公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根据该《决定》,“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名称修改为“海南经济特区献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