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04:1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03:33
为了强化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依据修订版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制定本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第一条中规定,本规则主要针对在中国海域内进行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如客船(总吨500以上)、货船(同上)、特种用途船(如科研考察船、人员训练船等)和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军用船舶和仅为*公务的船舶不适用本规则。
交通部负责全国船舶保安的总体管理,中国海事局负责执行公约和规则中规定的船舶保安主管机关职责。沿海地区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执行如下职责:培训并颁发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的培训合格证;接收并处理海上保安信息,采取必要行动;向船舶提供保安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船舶保安监督,检查相关证书、设备和计划的有效性;监管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以及执行其他规定中的船舶保安任务。
第四条对规则中专业术语进行了定义,例如特种用途船是指载有特殊人员的特定船舶;船港界面活动指船舶与港口的交互;船到船活动指船舶间非港口服务的物品和人员转移;保安事件指威胁安全的可疑行为;保安联络点是为船舶提供咨询或援助的地点;保安等级是基于风险划分的级别;保安声明是船舶间关于保安措施的书面协议;《船舶保安计划》是保护船上安全的详细措施;船舶保安员、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分别负责船上、公司和港口设施的保安职责。
《国际船舶保安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7年第2号令,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该规则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保安管理。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和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中国公司以及进入中国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