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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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9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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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3 14:31
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专门*对其专属管辖的案件有管辖权;专门*对其专属管辖案件的管辖权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排除其他*对专门管辖案件的管辖;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能协议排除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有哪些1、专门*对其专属管辖的案件有管辖权;
2、专门*对其专属管辖案件的管辖权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3、排除其他*对专门管辖案件的管辖;
4、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能协议排除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
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
牵连管辖虽然在事实上扩大了受诉*的管辖范围,但是这一扩大又受到专属管辖的*,如果另一案件是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诉*便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例如,在被告提出反诉的时候,由于反诉的诉讼标的虽然与本诉有牵连,但它仍然属于独立的诉,而作为独立的诉,反诉亦有其管辖*。
反诉未必属于受理本诉的*管辖,但如果把受理本诉的*对反诉有管辖权作为提起反诉的条件,那么势必大大缩小反诉的范围,不利于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纠纷这一目标的实现,因此,运用牵连管辖的理论,承认受理本诉的*有权受理原本无管辖权的反诉,以达到反诉与本诉合并辩论与裁判的目的,但如果反诉是属于另一*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理本诉的*就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对反诉的管辖权。
我国有学者指出:“被告以与本诉标的的请求或与防御方法有关联的请求为限,可以在口头辩论终结前,向本诉系属的*提起反诉,但反诉标的请求属于别的*专属管辖时,不在此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被告有权提出反诉,*对反诉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但并没有专门规范反诉的条文,反诉及其要件是通过学理来确定的。
大家根据字面意思也可以稍微理解一下,专属管辖是专门人民*管理专门的案情,普通的*是不可以进行受理的。专属管辖是适用三个地方,一种是不动产权的起诉,一种是因港口作业发生的事情,另一种是因为继承遗产发生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