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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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4:11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0年10月3日9时40分许, 崔明驾驶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黄徐路洪士庄路口东侧时,为躲避前方车辆进而驶入道路中心线左侧,车辆前部与由西向东冯某某驾驶的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前部相撞,造成冯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经鉴定,冯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崔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崔明向*机关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崔明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均对崔明表示谅解。
崔明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山西驰晋律师事务所张峥律师解答:
崔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鉴于崔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获得了谅解,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张峥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工作8年,熟悉民商事及执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