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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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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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07:32
省级*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中,需指定金融办或相关机构作为单一监管主体,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负责,方可开展县域内的组建工作。发起人承诺制度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基础,股东需签订承诺书,承诺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和承担风险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需遵循《公司法》,构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关系,制定严谨的决策规则、程序和内部审计制度,以提升管理效率和有效性。贷款管理制度也需严格,涵盖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确保贷款业务规范进行。
在资产管理和拨备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需建立审慎的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评估资产,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信息披露是其必要环节,需向股东、相关金融机构、捐赠机构公开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和业务信息,必要时还需向社会公开。
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非法集资行为。一旦涉及,将由省级*根据*规定进行处置,跨省份情况需通过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罚,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会监控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和资金流向,并将其纳入信贷征信系统,要求公司定期上报借款人的业务信息,包括贷款金额、担保和偿还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