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 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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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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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2 04:01
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及项目的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财政、旅游、涠管委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承担专项资金及项目的管理责任,遵循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
第十条,部门责任具体如下:
(一)市涠管委负责制定涠洲岛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旅游发展资金专户,确保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按规定使用。负责确定旅游发展项目,及时落实项目业主,督促项目业主按规定内容和进度推进项目建设并及时申请使用资金。准备向国家和自治区申请旅游发展资金材料。
(二)市旅游局负责督促工程进度,会同财政局监督资金使用。组织向上申报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提出处理意见。
(三)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报批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预算,确定年度旅游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会同旅游局联合申报国家和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专户。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违反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在涠管委成立投资评审机构和涠洲岛旅游区财政局成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之前,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和审批政府采购。涠管委成立投资评审机构和涠洲岛旅游区财政局成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后,由市涠管委设立的投资评审机构和涠洲岛旅游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和审批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市涠管委开设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专户,用于管理多渠道筹集涠洲岛旅游发展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开设变更按账户管理规定由市财政局审批。对于用国家和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部分应单独建账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使用,以备国家和自治区的检查。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拨付实行报账制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具体办理流程为项目业主按工程进度进行申请,涠管委应对项目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审核合格后由涠洲岛旅游区财政局直接将申请资金转入收款人账户。在审核拨付资金时,主要审核建设单位是否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是否保证工程进度。项目业主在申请支付资金时,应提供《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涠管委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市涠管委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累计拨付情况和资金结余情况汇总送市旅游局、财政局。
第十四条,使用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的新开工项目,工程预(结)算需经政府评审部门审查认定,作为拨付资金和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拨款和结算的依据。市涠管委按工程预算项目进度审核报账。
第十五条,结转两年以上仍未使用的非基建项目结余资金,在编制新年度预算时应收回重新安排。对基建项目净结余资金,按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处理;对结转两年以上的基建资金,由市涠管委商财政局、旅游局进行调整,重新安排。
第十六条,项目业主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挤占挪用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或用其偿还欠债;不得用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建设娱乐设施、购置交通、通信工具和用于日常公务接待。严格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帐、制帐、核算。保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