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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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21:28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中,第四章专门关注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房屋建设工程在施工前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其费用应计入工程预算,不得减免。建设单位在房屋销(预)售和产权登记过程中,需提供项目已接受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并向购房人说明预防质量保证内容,这些信息会包含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
对于已使用的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由经国家规定条件设立的白蚁防治单位执行,他们必须使用规定的药物并按照规范程序操作。
新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为十五年,已使用房屋的白蚁灭治包治期限为两年,合同如有特殊约定,需高于最低期限。在包治期内如发生蚁害,防治单位需免费提供灭治服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白蚁防治质量和药物安全,定期发布蚁情预报,以保障公共安全。一旦涉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发现白蚁危害,房屋所有者、使用人或管理单位需及时委托白蚁灭治单位,并积极配合白蚁防治机构进行检查和灭治工作。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经2006年9月21日南京市十三届*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十届*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十四届*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十一届*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7条,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