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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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12:35
为了强化城市市容管理,打造整洁、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生活环境,根据*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抚顺市实际情况,抚顺市制定了此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适用于抚顺市区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其中,市容管理涵盖建筑物、构筑物、居住区、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水域、机动车辆、施工场地、户外广告、标志、景观灯饰等各类设施的容貌管理。
城市市容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的方针。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市容管理工作。区级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则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如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等,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推进城市市容管理,共同维护城市形象。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需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制定专业规划,并报市*批准后实施。
所有市民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可以对影响市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于在市容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以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和贡献。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经2011年8月30日抚顺市十四届*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十一届*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城市市容责任区制度,建筑物、构筑物、居住区容貌管理,公共场所及设施容貌管理,户外广告、标志容貌管理,景观灯饰容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39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4日公布施行的《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