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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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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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05:10
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涉及多个行为处罚,包括违反条例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擅自设置垃圾处理场或改变使用性质、擅自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违反环境卫生设施使用规定、未按照规定清扫保洁、违反畜力车和宠物管理规定、垃圾日产日清、擅自排放垃圾、乱排乱倒垃圾、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规定清除冰雪、违反往雪堆倾倒垃圾规定等。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责令停止行为、限期补建或清理、罚款等。
对于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旨在规范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城市环境卫生的维护和提升。同时,为保障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侮辱、殴打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于违规行为的当事人,提供了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并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环境卫生管理人员,通过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确保其履行职责,规范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