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制度将趋于规范 ——兼评《个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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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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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9 00:11
2018年10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新准则,特别是第38条的规定,禁止税务机关对年收入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采用预先设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税。这标志着长期以来,利用税收洼地进行个人所得税避税的策略将面临挑战。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如查账征收,是根据纳税人的会计记录和核算情况来决定的。早在1992年的税收征管法中,就规定了纳税人需要设置账簿并按规定申报。对于无法正确核算成本、收入和费用的企业,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然而,这种事先核定的方式,尤其是在个人所得税上,曾被滥用为避税工具,导致税收公平性受损。
《个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出台,是对这种不合理做法的纠正。它强调了税收法定和公平原则,要求对高收入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税收征收更为严谨。原本允许的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将面临严格的限制,除非在法定情况下,如无法设置账簿或会计核算不清等,否则不得采用。
这一改变引发了关于如何处理已定征收方式的转变问题。比如,税务机关是否应尊重已有的征收决定,企业在转变过程中如何进行合规,以及如何平稳过渡到查账征收。同时,对于新的收入标准,如个体工商户的建账门槛,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具体标准,仍需进一步明确。
总的来说,个税法实施条例的这一修订,预示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将更加规范,但同时也对企业和个人提出了更高的税务管理要求。未来,纳税人需要密切关注政策动态,确保自身的税务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