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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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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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天前
现金管理和监督是确保经济活动高效、透明和合规的重要环节。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在特定范围内可使用现金,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个人劳务报酬、奖金、劳保福利费用、向个人收购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小额零星支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现金情形。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该起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报*备案。
除特定情形外,单位支付给个人款项超过现金限额部分应通过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现金支付的需经银行审核。现金限额按条例规定执行,旨在维护现金使用的规范性。
转帐结算凭证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单位在销售活动中应公平对待现金与转帐结算,不得给予现金结算优于转帐结算的优惠,也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时,应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为保障单位的日常零星开支,银行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限额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需求。需要调整限额时,单位需向银行申请。
单位现金收支应严格遵守规定,包括当日送存现金、支付现金必须从库存限额或银行提取、特殊情况需提前申请等。单位应建立现金帐目,确保帐款相符,并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贷款时采用转帐方式。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异地采购时,可通过银行汇兑或根据实际需要携带现金,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并经银行审核。银行应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确保现金收入及时送存,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并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开户银行需加强对现金管理的审查和检查,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情况。在多家银行开户的单位,由一家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并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现金管理的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解决。
为提升现金管理效能,银行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改进服务,确保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在业务费中解决。通过上述措施,可确保现金管理活动高效、规范,为经济活动提供坚实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