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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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0:25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七条明确了市场的性质,产权交易市场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强调其公益性和公共服务的角色。
第八条规定了市场的运营基础,产权交易市场必须制定章程,涵盖组织架构、会员管理和机构运作等关键内容。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市场需听取市产管办意见,并经市国资委批准,确保规范性。
第九条着重于交易规则,产权交易市场需依据市国资委批准的管理制度和章程,依法制定详细交易规则,并需经市产管办审核,以保障交易的合法性。
第十条阐述了服务功能,产权交易市场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和信息等必要服务,包括建设网络平台,形成信息查询的网站和数据库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此外,平台还需与国资、工商等相关部门联网,便于权证变更登记。
产权交易市场还提供价款结算服务,进一步便利交易过程。
第十一条规定了会员资格,拥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参与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只要承诺遵守市场章程,通过书面申请并获得市场认可,可以成为其正式会员。同时,市场需将会员信息向市产管办备案,以加强监管。
(2004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