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资产和负债要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吗?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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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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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1 16:52
使用权资产和负债在特定条件下需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这一原则适用于非企业合并、交易不影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单项交易,如租赁交易或存在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确认交易。此类交易初始确认资产和负债时,会导致等额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此时应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举例说明,甲公司租赁XX大厦第8层办公楼,租赁期5年,租赁期开始日为2023年1月1日,每年年末支付租金2000万元。按5%折现率,租赁负债计算为866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借:使用权资产8660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1340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10000。因税法规定经营租赁按租金支付进度税前抵扣,租赁期开始日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计税基础均为零。根据解释16号,甲公司需分别确认等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租赁期开始日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165贷:递延所得税负债2165。2023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433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391.75万元,影响减少所得税费用41.25万元。
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的递延所得税处理遵循现行所得税准则的资产负债法。若采用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甲公司需计提使用权资产折旧费用及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确认总费用2165万元。税法允许抵扣的金额为200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65万元,对应所得税影响数为41.25万元,与资产负债法计算结果一致。
需注意,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企业应以很可能取得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同时,租赁交易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在相同纳税主体和税务机关下,通常满足抵销列示条件。若预期未来无足够应纳税所得额而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也不应确认。此外,使用权资产初始计量中包含的预付租金或初始直接费用在计算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无需考虑,因其在现行税法下不存在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之间的时间性差异。
以上内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