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务相关资产与负债的递延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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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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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1 16:51
自2023年1月1日起,租赁业务中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处理有了新的规定。财政部的《解释第16号》要求,即使租赁交易产生资产和负债,承租人也不再享有初始确认豁免,须按照递延所得税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这反映了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要求。
案例中,甲公司于2022年签订10年租赁协议,涉及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确认。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需计算租赁负债的现值(355390元)和未确认融资费用,并确认使用权资产的成本(420390元)。后续,甲公司需根据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和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进行会计处理,并调整所得税。
对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税法和会计处理存在差异。融资租赁下,租入资产按计税基础折旧,而经营租赁的租赁费用可税前扣除。租赁业务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差异,需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例如,若租赁为融资租赁,甲公司需要在年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年末根据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变动调整递延所得税。
总的来说,承租人在租赁业务中,不仅需要遵循会计准则计量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还要注意所得税的调整,确保税会差异的准确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以满足税务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