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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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04:17
小偷在盗窃过程中,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为了取得其想要的财产,可能实施破坏手段毁坏其他财产,对于其在盗窃过程中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呢?
网友咨询:
盗窃中任意损坏财物怎么处理?
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莫赤君律师解答:
在盗窃行为中,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的,按盗窃罪从重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的,按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莫赤君律师解析:
在盗窃后毁坏财物的,有不同的观点。
1、想象竞合犯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当被盗物品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时,已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此时故意毁坏盗窃物品,应认定为想像竞合犯,构成实质的一罪,即盗窃罪。
2、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盗窃财物后,又毁坏该财物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此时,只成立盗窃罪一罪。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对于盗窃犯来说,其既遂后,盗窃行为已经完成,是否保存妥善保存赃物,不属于法律期待的范围。
莫赤君律师:主任,法学学士,律师执业以来主攻刑事辩护,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破产清算,婚姻家事纠纷等,“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信念。工作尽职尽责,严谨细致,服务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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