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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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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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15:35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社会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签订的具有行政上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网友咨询:
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律师解答: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一)*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上权利义务内容的*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律师补充:
行政协议由最初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管辖的,人民*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人民*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 【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