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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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1:46
派出所就是本街道的户籍管理部门,村委领导无权进行取消。你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1985年7月,公安部又颁布了《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农转非”内部指标定在每年万分之二。同时,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也在同样的背景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宣布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终于使户籍制度做出了相应的初级改革。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1:44
上户口和政策外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是两回事。没办准生证生育就是政策外生育,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或是接受行政处罚,国家计划生育法规定政策外生育应缴纳社会抚养费,拒不缴纳的可以提请法院强制执行。每个公民都有入户的权利,户籍部门入户时。必须告知政策外生育方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方同意缴纳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入户。计生部门可以收集这一证据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提起法院诉讼,由法院强制执行。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1:44
那就是说你的孩子上户籍是通过关系才落的?现在被要求补交罚款了?其实孩子的户口既然已经落完就没有取消的道理。但至于罚款问题那就是计生部门的事情了。户籍问题是公安机关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