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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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9: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徐亦追律师以案说法
企业家张某与朋友关某共同经营一家通用飞机制造公司。2016年12月,在一次飞行训练过程中,因发生飞行事故,张某与关某均不幸遇难。张某父母均健在,但二位老人均年老多病,张某还有一个弟弟张某甲因先天性心脏病生活不能自理,与父母一起靠哥哥张某供养,张某与前妻王某育有一子张某乙,与现任妻子何某育有一子张某丙。张某离世后,张某的父母、前妻王某携儿子张某乙、现任妻子何某携儿子张某丙等三方各持一份张某生前所立的内容存在冲突的遗嘱主张按自己所持的遗嘱分配张某的遗产,并发生争产纠纷,后各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前妻王某和儿子张某乙所持遗嘱为张某自书遗嘱,且遗嘱订立在先;现任妻子何某和儿子张某乙所持遗嘱为公证遗嘱;张某父母所持遗嘱同为公证遗嘱且订立在何某所持公证遗嘱之后,张某遗产的继承和分配事宜应以张某父母所持的订立在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徐亦追律师解析
本文案例争产纠纷的发生是由于被继承人在生前立有多份不同形式的遗嘱所造成的,而在我国《继承法》第17条中规定了多种形式的遗嘱(注:包括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的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立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录音录像遗嘱以及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案例中遗嘱的形式均符合《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均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但是在规定不同形式遗嘱的同时,《继承法》第20条中还规定了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42条也规定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徐亦追律师补充
本文案例中法院最终支持张某父母的主张就是因为张某父母所持的遗嘱是公证遗嘱,且是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张某父母所持公证遗嘱的效力优于张某前妻王某和儿子张某乙所持的自书遗嘱的效力,而且效力优于张某现任妻子何某与儿子张某丙所持的订立在先的公证遗嘱,本案中张某遗产的继承应按张某父母所持的张某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