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17:1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18: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第八章主要包含了关于高速客船及其运营管理的附加条款和规定。
在规则中,高速客船被定义为载客量超过12人,且航速达到或超过3.7米/秒的船舶,这里的速度是以设计水线排水体积(米)为标准计算的。但需注意,这种计算不包括那些在非排水状态下依靠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浮于水面的船舶。
“船公司”被定义为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以及那些从所有者处接受运营责任并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义务和责任的任何组织。
对于外国籍高速客船,本规则的第二、三、四章规定并不适用,但它们必须符合其船旗国主管当局的相应要求。
在规则的其他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上,应参照国家其他相关的法规和中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执行。
规则的解释权归交通部所有,规则的实施和变动情况值得关注。原交通部199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自2006年6月1日起被本规则取代,旧规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制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该规则共八章、三十五条(含附则),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6年12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