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协议财产重新分割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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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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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1 21:53
对离婚协议财产重新分割是不可行的。离婚协议一经生效,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反悔,夫妻双方已经登记离婚,且已通过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作了相应的分割,该协议一般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达到的,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况,一方无权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一、对离婚协议财产重新分割是否可行?
对离婚协议财产重新分割是不可行的。离婚协议一经生效,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反悔,夫妻双方已经登记离婚,且已通过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作了相应的分割,该协议一般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达到的,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况,一方无权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在协议离婚后发现上述情况,可以自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在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需要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反悔才能被法院支持。
(3)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对于离婚后发现私生子的情形,如果同时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女方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夫妻签好了协议并且到法律部门登记好了离婚的相关事项之后就可以说是没有任何的关系了,但是在协议中已经确定好每个人应该拿到的财产数量之后基本上是不能变的,在当时签协议的时候有歧义的部分应该及时与对方说好,否则没有法定的条件是不能反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