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排水系统建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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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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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2 20:06
《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二条规定,井筒开凿到底后,需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附近设置临时排水系统。临时水仓容积应大于4小时正常涌水量,当预计涌水量大于50m3/h时,需大于8小时正常涌水量。水仓定期清理。工作水泵排水能力应在20小时内排出24小时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排水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的70%。临时排水管型号需与排水能力匹配。临时水泵与配电设备基础比巷道底板至少高300mm,泵房断面满足设备布置要求。临时排水系统设计应明确于矿井施工组织设计中。
临时水仓容积应根据施工区域各分区预计涌水量确定,小于或等于50m3/h时,应大于4小时正常涌水量;大于50m3/h时,应大于8小时正常涌水量。水仓设置关系到排水系统能力发挥,必须保持有效容量,防止大量杂质占据容水空间,需定期清理。
工作水泵排水能力需大于矿井正常涌水量的1.2倍,备用水泵排水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的70%,总排水能力不小于正常涌水量的2.04倍。临时排水管型号应与排水能力匹配,防止排水能力不足。
临时水泵及配电设备基础比巷道底板至少高300mm,避免水仓积水影响设备安全。泵房断面满足设备布置需要,便于安装与检修。矿井水平延深或盘区接续项目中,涉及煤层或盘区水仓的,应参照规定尽早组织永久排水系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