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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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5:38
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主要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的原则、对象、职责、许可、质量责任、行业自律、*监督以及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处理等内容。
药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监管,信息公开,便民惠民的原则,适应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药品使用单位,包括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单位。
县级以上*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公共投入,建立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协调制度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乡镇*按照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行政许可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职能。药品检验机构依法承担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学会、医学会、执业药师协会、广告协会、价格协会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依法生产、经营、使用药品,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药品知识,提供科学准确的药品信息和咨询等服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药品法律、法规以及药品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拒绝刊播违法药品广告,并对药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在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经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常委会以第101号公告发布。该《条例》分总则、药品研究与生产管理、药品流通管理、药品使用管理、药品广告和价格管理、药品综合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8条,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