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内赠异性大额财物,妻子有权起诉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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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9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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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20:56
张某与丈夫刘某于2008年办理结婚登记,后生育女儿小刘,由于刘某多年来一直在外做生意,张某便在本地上班照顾家庭,婚姻一直较为稳定。后刘某在外结识了异性王某,并在与王某交往的两年多内,赠与王某价值30万元的奢侈品,还给王某转账25万元。近日,张某得知后,诉至*要求王某返还刘某所赠财物。
《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除有特别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刘先生未取得妻子张女士的同意,擅自将数额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王女士,且事后亦未得到妻子张女士的追认,损害了张女士的财产权益,刘先生的处分行为无效。且刘先生与王女士属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刘先生赠与王女士财物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返还。最终*判决王某返还张某及刘某婚内财产55万元。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不能得到保护。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也会受到社会道德和*的谴责,最后还有可能人财两空,实在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