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租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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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9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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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0 14:48
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深入改革,土地租赁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这两种方式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体现。
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首次在1998年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并规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1998年和1999年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土地租赁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手段。国有土地租赁涉及土地使用者与*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承租人获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租则涉及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复合出租。在出租时,土地使用权和附着物一同转让,常与房屋租赁结合。土地使用权出租因其灵活和投资回报的特点,广泛存在于商业柜台出租、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形式中。
国有土地租赁与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市场属性,前者属于一级市场,后者在二级或*市场活跃;二是法律关系主体,前者涉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后者则是使用权持有者之间的交易;三是权益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承租人可转租、转让或抵押土地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出租通常不允许单独转让。
对于农村土地的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禁止用于非农业建设,除非因特殊情况如企业破产、兼并导致使用权转移。要将农业用地转为商业用途,如养马场、游乐园等,需要经过*的土地征收程序,转变为建设用地后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