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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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2:07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旨在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办法规定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办法中详细规定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等方面。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办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抗菌药物的使用原则、供应目录的制定和调整、使用*和特殊管理、药品采购和使用等。同时,对医师、药师的培训、考核和管理,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测、评估和报告制度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和个人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处分等。同时,办法也对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和不履行监管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总体来说,该管理办法旨在通过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提高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水平,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疗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2012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发布。《办法》分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59条,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