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给工人买社保离职时是否可要求补偿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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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6 13:21
可以 同时要求补缴社保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6 13:21
企业不给缴纳社保,员工能否通过自动离职,向单位索取经济补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6 13:22
...离职对社保没有太大的影响,你只要在该单位工作,单位就应该给你买保险,如果你离职了的话,单位要给你办... 新的公司要给你办社保的话,只需要你提供身份证号码(当然如果能提供社保编号就更好了),社保不续费的话...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6 13:22
你证明这几年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了。社保是必须给你补上的。可以找社保征缴单位反映情况,就可以补上,不然去*起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6 13:23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补缴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