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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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13:41
包头市邮政管理条例的第四章主要关注邮政业务与市场管理,确保邮政服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首先,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邮政企业的专营权,包括信函、明信片等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包括速递文件),机要文件和期刊的传递,邮票、邮资凭证和集邮品的经营,邮政编码的管理以及特定的邮政业务。未经邮政企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信函等寄递业务和普通邮票的销售。
第二十七条要求,集邮业务的经营必须获得邮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确保合法经营。而印制通信信封和明信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监制证,所印制品需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在市场管理方面,第二十九条列出了禁止行为,如销售禁止流通的邮票和伪造邮票,违规定价,提前出售邮票,销售未经监制的信封和明信片,以及伪造或冒用相关证件。这些规定旨在维护邮票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最后,第三十条明确了邮政企业拒绝收寄的情况,包括违反禁寄、限寄规定,使用未经监制产品,书写格式错误,邮件封面附带无关物品,涂抹邮资凭证,以及使用伪造或处理过的邮资凭证等,这些行为将确保邮政服务的合规和质量。
《包头市邮政管理条例》经2000年10月19日包头市十一届*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九届*常委会第22次会议批准;2010年12月24日包头市十三届*常委会第22次会议修改,2011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常委会第21次会议批准修改;根据2012年5月10日包头市十三届*常委员公告第20号公布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该《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设施保护与通信保障、业务与市场管理、服务与社会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5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