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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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13:39
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坚持文明经营,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经营证照。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营业性活动。各类演出场所不得接纳或聘用无证团体和个人。外地持证团体和个人来本市演出需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各种义演需*化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以义演名义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者必须在登记地点亮证经营,变更事项需按规定办理手续。在服务、销售中明码标价,接受物价部门监督。禁止*、淫秽、吸食*、*、封建迷信、损害少年儿童、妇女身心健康和不利于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活动。场所广告不得宣扬禁止内容。新闻媒体发布的文化经营广告需*化行政部门核准,遵守广告法规定。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娱乐场所应设置禁止标志,电子游戏场所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禁止销售和拍卖假冒艺术品。文物经营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图书、报刊经营不得经营非法出版物,需从规定渠道进货并遵守随发单制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经营不得从事非法出版,禁止未经批准经营批发业务,单位内部使用进口音像资料和非出版单位录制的音像资料只能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出版、印刷业禁止未取得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侵权、盗版、盗印,禁止出版、印刷反动、淫秽、封建迷信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及其他印刷品,禁止买卖相关版号,禁止超范围及其他违规活动。公民进入文化活动场所应遵守社会公德和秩序,禁止携带危险品。文化行政部门应公开办事程序,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法执行公务并出示证件,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罚款及非管理部门检查,对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检举、揭发、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