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1 13:5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3: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起实施,对劳动立法体系进行了完善,特别是在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体系、延长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确立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机制等方面,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利条件。以下是该法的四大亮点:
1. **一裁终局机制**:对于两大类劳动争议案件,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机制。这将小标的额案件“短平快”地解决在仲裁阶段,大大缩短了处理周期。
2. **劳动者救济“绿色通道”**:虽然实行了“一裁终局”机制,但并未完全关闭诉讼大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对仲裁委员会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救济的“绿色通道”,如果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并不产生终局效力。
3. **延长仲裁时效期间**: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60日延长至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保障了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充分维权,避免了因时间限制而导致的权益丧失。
4. **缩短仲裁审理期限**: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从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对于特殊情况,可延期15日,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超过60日的最长审限,当事人即可向法院直接起诉。同时,首次通过法律形式建立了劳动者无成本的维权机制,即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无须交纳仲裁费用。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仲裁审理中需遵循的程序和规定,包括仲裁员回避、当事人陈述权、庭审笔录确认、申请增加或变更请求的期限、撤销申请的程序、被申请人在答辩期的权力与义务、反申请的提出和处理、按时出庭的义务、送达地址确认等,以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透明和效率。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通过上述四大亮点,不仅缩短了劳动争议的处理周期,还为劳动者提供了更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加强了劳动权益的保护,促进了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仲裁权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依法作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劳动仲裁制度是中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问题最多、最需要尽快完善的一个方面,其中又以劳动仲裁时效制度为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