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1 16:1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16:31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无需事先备案。但需要按照规定在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此外,企业还需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 “研发支出”辅助账;
7.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税务机关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前,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以确保准确遵循相关规定并提供所需的资料。这样可以避免可能的误解或错误,确保企业能够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