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1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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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14:15
在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六章中,三级保护区的管理与保护是关键内容。本章节主要围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非法行为的禁止进行阐述。
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须严格控制,并在项目选址前征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对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应在立项前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召开听证会。此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五十条强调了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即对宜林荒山进行统一规划、植树造林,以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生态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水土保持等活动,共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五十一条指出,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同时,加强对泉点、水库、坝塘、河道的保护,对未设置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带的区域,应尽快植树造林、封山育林。
第五十二条针对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等活动,规定了具体的管理措施,包括按照批准范围和时间进行作业、妥善处理尾矿、废渣,以及恢复表土层和植被。
第五十三条列举了三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包括向水体倾倒废弃物、排放超标污水、在河道滩地堆放污染物、盗伐林木、破坏植被、猎捕野生动物、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等。
综上所述,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六章三级保护区旨在通过严格的项目审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禁止非法行为,确保滇池区域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持续改善。
[1](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