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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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13:33
规避方法一:滥用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制度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处于模糊状态,法律规范不足。虽然劳动合同法规范了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但实际使用反而加剧,难以应对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方法。
规避方法二:隐蔽用工
隐蔽用工通过制造表面现象,逃避劳动法管辖、社会保障及逃税。超市促销员表面上是供应商员工,但实际上受超市管理,以超市销售人员身份工作。
规避方法三:利用关联公司
一些单位通过关联企业分割劳动关系,降低用工成本,混淆劳动关系,逃避法律责任。发生劳动争议时,单位间相互推诿,劳动者维权困难。
规避方法四:租赁承包
单位将部门或整体租赁,提高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但劳动关系与发包方或承包方不明,引发纠纷。发包企业常拒绝承认劳动关系,推诿责任。
规避方法五:合同与保险分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却将社保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劳动关系不明,一旦权利受侵害,维权困难。
规避方法六:包工头违法承包工程
包工头在建筑行业存在,形成复杂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包工头之间的关系。农民工权利不明,一旦发生争议,权益难以保障。
规避方法七:私人车主挂靠经营
私人车辆挂靠公司运营,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三方权利义务纠缠不清。认定司机与车主的雇佣关系,权益保障面临风险。
规避方法八:以劳务雇佣否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受法律特别保护,劳动者权利更多。用人单位在发生纠纷后,往往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以逃避责任。
规避方法九:假借注销或吊销
用人单位主动注销或利用法律空子吊销公司营业资格,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不知情,难以及时主张权益。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