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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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1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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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7 13:21
沈阳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三章着重于技术合同的管理,首先,第十六条规定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程序。技术贸易的卖方在合同签订后,需向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过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合同将在5日内予以登记。如对不予登记的决定有异议,卖方可向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技术合同登记可能涉及工本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明确了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确定原则,包括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研发成本、工业化开发程度,以及当事人权益和责任的平衡。这些费用的结算支付方法需遵循国家的相应规定。
第十八条详细说明了技术合同变更或解除后的管理,卖方需在变更或解除后的30日内,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以确保流程的合法合规。
对于非法垄断技术、阻碍进步或侵犯他人权益的技术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委托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进行评估,然后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最后,第二十条强调了技术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当事人在遇到争议时,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以法律为准绳来解决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