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1 03:44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11:39
北京市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严格管控违法建设,特制定本规定。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为依据。
违法建设分为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前者包括未经许可的城镇建设工程和逾期未拆的临时工程,后者则指未获许可的乡村建设工程。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自的乡村违法建设管理。规划、城管、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参与违法建设的查处和管理。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规划,不得违法建设或从中获利。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城乡规划宣传,提高公众遵守规划的意识,并鼓励公众举报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行为将受到举报制度的监督和处理,举报人将得到表彰和奖励。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北京市建立了违法建设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城市网格化管理等手段,实现违法建设信息的互通和数据共享。区县政府实行违法建设巡查制度,乡镇街道则依据属地原则进行日常巡查。
规定对违法建设的处罚方式、责任划分以及强制拆除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包括罚款、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等措施。对于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所有人的违法建设,将进行公告催告,若无结果,将采取强制措施。
违规的商业经营场所和违法建设的经营行为将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限制。同时,对未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和个人将进行相应责任追究。违法阻挠执法或破坏查封财物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之前的有关规定将被废止。这是北京市对违法建设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扩展资料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该《规定》经2010年11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规定》共29条,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和1999年11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