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家庭子女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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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1 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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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0 08:32
为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关怀,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教育部、总*部于2004年10月21日发布了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民发[2004]192号)。
一、优待对象涵盖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现役军人子女。在教育方面,退役士兵享有诸多优惠*,如普通高校优先录取、增加统考分数投档(荣立二等功及以上者加20分),*高校增加投档分数等。同时,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也有优先复试或录取的机会。
二、烈士子女在入学、入托方面享有优先权,可降分录取,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学费和杂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降20分录取,*高校降分录取最高不超过20分。
残疾军人及其子女在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校录取时分别享有降分录取和优先录取的待遇,残疾军人在校期间免学杂费。
三、驻边疆国境地区、沙漠区和边远地区及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享有高考降分录取和优先录取的*,且不收额外费用。
现役军人子女在入读公办学校和幼儿园方面有优先权,同样在普通高校录取时享有优待。
对于国家“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地区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符合条件者优先享受相关资助*。
优抚对象在奖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学校还会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各地可根据此文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优待*,解释权归民政部、教育部、总*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