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1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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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15:51
选举程序涉及在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选举中,确定供选民投票的候选人。在中国,根据《选举法》第29条,代表候选人由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可以由政党、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推荐,选民或10名以上联名者亦可推荐。提名过程具体规定,如政党、民主党派和团体推荐,需有三人以上附议。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汇总推荐名单后,在选举日前15日公布,选民小组讨论并确定正式候选人。如果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比例,需进行预选和投票。间接选举中,候选人名单由**团提供给全体代表,根据差额比例进行投票选举。
在西方国家,如美国,政党通常提名议员和总统、副总统候选人,个人要参选需提交选民签名声明。例如,法国规定国民议会议员候选人需提交候选声明并缴纳保证金,如得票达到一定比例则退还。英国选举法要求候选人存入押金,未当选且得票数不足特定比例者押金会被没收。选举方式分为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前者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后者名额相等。中国1953年通常采取等额选举,而1979年起的《选举法》则规定采用差额选举,确保选民有更多的选择。
在选举过程中,候选人介绍通常在选举日前停止,以保证选民在投票时能充分了解候选人情况。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选举,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方式都受到严格的规定和程序控制。
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具体规则和次序。包括划分选区、确定选民资格、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提出候选人、开展介绍或宣传活动、进行初选或预选、规定投票制度和当选计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