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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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1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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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4 12:52
武汉市东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和党的教育方针,确保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并全面推动素质教育的实施,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教育法规,特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规定,所有儿童的义务教育入学年龄定为六周岁,以每年九月一日的实际年龄为准。对于视力、听力、智力或其他残疾儿童,他们的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特殊情况如缓学、休学、中途辍学等导致的在校学习年限延长,这部分时间也将被视为义务教育的一部分。然而,一旦学生年满十八周岁,义务教育的年限将不再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