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1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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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5:50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学生有权参与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并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学生可以参与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学生有权利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学生有权获得公正的学业成绩和品德评价,完成学业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有权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生有权对学校或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学生有权利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学生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需要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学生必须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学生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学生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2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周 济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